列印時間:113/04/26 00:2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十二、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前項議案之排入議程,由主任委員決之。
      第五點第五款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審議案件,應由
      相關業務處會商法律事務處研擬條文草案並附具理由及法令影響評
      估,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始得提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