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6:1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於確認通過後立即公布;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
    ,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
    ,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
    同意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二
    週內提出並一併公布之;逾期提出者,得載明備忘錄,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
    及理由,表示其意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