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撥款事宜:
(一)獲補助者須與本會簽訂契約,有關執行、撥款、核銷事宜及雙方之
權利義務悉依本案契約辦理。
(二)獲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經費不足之情形,應自行籌款,不得
要求追加補助款。
(三)計畫執行後若有剩餘款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四)補助款發放:
1.獲補助者得於簽約日起 30 日內,檢具補助金撥款申請書、發票
(或收據)向本會申請核撥 50 %補助款。
2.前項剩餘 50 %補助款或未向本會申請前項補助款者,獲補助者
至遲應於 97 年 11 月 24 日前,挈據並交付以下文件,經本會
驗收合格後請領補助款:
A.發票或收據。
B.成果報告書(包含完整電視節目 VCD 或 DVD 影片、活動照
片、廣播節目 CD 片等之成品節目 1 集)。
C.電視節目宣傳 VCD 或 DVD 影片及廣播節目宣傳 CD 片等(
約 2 至 5 分鐘),以利本會運用。
D.支出分攤表,含補助對象自籌款、其他補助機關及本會補助款
。
E.補助經費明細表,含全部活動經費實支明細、本會及其他機關
補助經費明細。
F.相關憑證影本。
(五)獲補助者若未按時繳交相關資料致本會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時間不
足而無法發放補助款時,獲補助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