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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四、申請者應檢附之資料:
(一)行動電話業務九○○兆赫頻段增配頻率申請自評/審查表。
(二)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頻段、頻寬及地區,並說明申請地區之一般用戶
      數、預付卡用戶數、基地臺射頻單體建設數量、所轄各縣市之用戶
      密度(用戶數/平方公里)、各交換機之話務量分析及干擾分析報
      告。
(三)話務量壅塞區域之話務量及頻譜使用效益分析報告(應檢具壅塞地
      區基地臺話務量統計月報表,並以圖表分析每日忙時之話務量及阻
      塞率,或其他具體數據足以說明者),及該壅塞區域之基地臺設置
      地點、頻道規劃(須檢附可視街道名稱之彩色地圖,並標示基地臺
      位置及使用頻道號碼)。
(四)對各該壅塞區域已採用改善之設備(含建設數量)及其技術說明,
      並須以話務量統計月報表及其他具體數據證明其頻率使用效率,雖
      經改善後仍然不敷使用之分析報告。
(五)詳述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運用規劃,並評估增配頻率後可達之最大改
      善效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