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7:34

法規名稱:
一八○○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二、申請資格條件:申請者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增配頻率。
(一)已取得行動電話業務一八○○兆赫頻段特許執照之行動電話業者。
(二)行動電話業者最近三年內未曾有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
      率。
(三)行動電話業者對擬申請增配頻率之地區,已採用其他先進技術,經
      具體改善其頻率使用效率後,其現有使用頻率仍不敷使用者。
(四)申請者擬申請增配頻率各區域之建設情形,符合本核配原則第五點
      審核指標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