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0:38

法規名稱:
一八○○兆赫頻段行動電話業務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七、干擾處理:
(一)所核准增配之頻率若有任何干擾其他合法業者,申請者應自行協商
      解決。
(二)所核准增配之頻率若有其他非法使用者,將由本會負責監理排除。
(三)申請者不得以前述(一)、(二)之干擾處理為由,要求更換或增
      加頻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