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7:55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業者申請增配頻率時,應依未來巿場用戶成長情形、業者所提
      供之通信服務(如無線數據服務等)及無線頻率資源應用情況,考
      量可核配之頻寬。
(二)基於頻率係屬社會稀有資源,業者應重視社會服務及對弱勢團體之
      關懷與回饋,加強新技術引進與研發作業。若於獲准增配頻率後,
      使用期限屆滿前應每隔六個月將實施情形提報本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