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23:56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二、申請資格條件:
    申請者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增配頻率。
(一)已取得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特許執照之低功率
      無線電話業者。
(二)申請者最近三年內未曾有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
(三)申請者對擬申請增配頻率之區域,已採用其他先進技術,經具體改
      善其頻率使用效率後,其現有使用頻率仍不敷使用者。
(四)申請者擬申請增配頻率區域之建設情形,須符合本核配原則第五點
      審核指標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