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6:47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三、申請範圍:
(一)申請頻段:申請頻段範圍為 1885 ~1895,1900~1905  兆赫。
(二)申請區域:申請增配頻率應以發生頻寬不足之北、中、南各地區為
      申請單位。
(三)申請頻寬:
      1.業者申請增配頻率後,最大使用頻寬以十七兆赫為原則。
      2.第一次申請增配頻率以四兆赫為原則。
      3.第二次申請增配頻率以三兆赫為原則。
(四)使用期限:申請增配頻率使用期限至多三年,業者有續用之需求,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算二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提出續用之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