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9:32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四、申請者應檢附之資料:
(一)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增配頻率申請自評/審查
      表。
(二)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頻段、頻寬及區域,並說明申請區域之一般用戶
      數、預付卡用戶數、基地臺建設數量、各無線遠端控制器或相等功
      能設備之話務量分析及干擾分析報告。
(三)話務量壅塞地區之話務量及頻譜使用效益分析報告(應檢具壅塞地
      區基地臺話務量統計月報表,並以圖表分析每日忙時之話務量及阻
      塞率,或其他具體數據足以說明者),及該申請區域內單位面積人
      口密度大於 8,500  人 /km2 之基地臺設置數量清單。
(四)對各該壅塞地區已採用改善之設備(含建設數量)及其技術說明,
      並須以話務量統計月報表及其他具體數據證明其頻率使用效率,雖
      經改善後仍然不敷使用之分析報告。
(五)詳述擬申請增配頻率之運用規劃,並評估增配頻率後可達之最大改
      善效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