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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PHS 系統)增配頻率核配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六、申請案之審核機制:
(一)審核流程:由本會受理申請,會內相關業務單位就申請者之資格條
      件及所檢附資料予以初審,符合規定者,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核定。
(二)增配頻率之審核準則:
      1.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條件。
      2.申請者之申請需求及所檢附資料是否具體合理(審核單位必要時
        得進行現場了解或測試)。
      3.依申請者申請增配頻率之需求與現有可供核配使用之頻率資源,
        決定可予核配之頻段、頻寬及區域。
(三)續用頻率之審核準則: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予核准:
      1.申請續用之頻率已規劃其他業務使用。
      2.因技術發展致原獲配之頻率有閒置之情形,或移作非行動電話業
        務使用。
      3.頻譜使用效益未達原申請增配頻率使用之門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