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9:3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三、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項目,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要件之公民團體,得向本會登記列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民團體參與名單」成員:
(一)非政府及非營利性之組織。
(二)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需與通訊傳播、消費者與閱聽人、弱勢團體扶
      植相關。
    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符合前項要件之公民團體,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本會於必要時,仍得邀請未登記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團體參
    與名單」之團體推派代表參與通訊傳播監理之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