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3:2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六、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得以下列方式及程序為之:
(一)參與會議:
      1.說明會或聽證會:由本會邀請公民出席本會審議重大業務說明會
        ,暨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聽證會。
      2.諮詢會議:由本會邀請公民團體代表參與本會業務任務編組提供
        諮詢意見。
(二)提供意見:公民得針對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提供意見。
(三)檢舉:由公民主動透過電子郵件、免費申訴專線、於本會相關網站
      留言或以信件及傳真方式向本會提出檢舉。
    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團體代表(含事業團體)列
    席諮詢或提供書面意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