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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十六、本會人員調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二)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
  (三)本會各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
        者,應經本會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核准;借調機密以下等級者,應
        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四)民眾依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另依本會受理人民申請提
        供資訊及閱覽卷宗作業要點及本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
        規定辦理。
  (五)本會以外之機關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簽奉核准後辦
        理;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
        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奉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調卷
        外借,並負稽催之責。
  (六)借調或調用檔案除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七日內歸還外,其他應
        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需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案單提出展期申請
        ,並經單位主管或本會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
        得為之。但因行政訴訟等需要,經函送行政法院等機關並副知檔
        案管理單位註記列管者、不在此限。
  (七)依前款規定申請展期者,最多三次,美次以兩週為限。展期次數
        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重新
        辦理借調。
  (八)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
        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
        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如經確認內容遭破壞、變更或遺失、無法
        補全、毀損致無法修復情形者,除調案單不予退還調案人外,應
        由檔案管理人員註記於調案紀錄上,並簽請議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