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8:50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十七、本會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室應先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利檢查其借
      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借調之檔案除第二款之情形者外,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或移交
        其他人員。
  (二)承辦他機關向本機關借調或因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屆滿歸還期
        限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