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會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室應先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利檢查其借 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借調之檔案除第二款之情形者外,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或移交 其他人員。 (二)承辦他機關向本機關借調或因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屆滿歸還期 限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