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02:1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四、各單位辦畢案件,承辦單位應或文書單位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
    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並註記點收日期。但下列物品,
    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以本會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或內部之單位間行文,得不歸檔。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