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內容檢查,如有業務 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 案,確立新案名。 (二)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排列,並 於案件第一頁編寫目次號。 (三)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附 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袋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另按 流水號順序存置;惟應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附件型式、數量及 存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