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7:3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九、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內容檢查,如有業務
      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
      案,確立新案名。
(二)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排列,並
      於案件第一頁編寫目次號。
(三)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附
      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袋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另按
      流水號順序存置;惟應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附件型式、數量及
      存放位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