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2:18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三、網路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區塊如附件二。
    網路編碼以一組 DE 碼(即一萬門號)為申請單位。
    初次申請門號容量以十個單位為上限,再次申請門號容量,每次以二
    十個單位為上限。
    測試碼之申請,由本會於初次申請門號區塊中,依審驗規範實際測試
    埠數規定核配之,並以三百門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