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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五、網路編碼依下列規定核配:
(一)網路編碼之 CD 碼字頭由 00 至 99 依序核配。分區籌設者初次申
      請時,得自 C  碼為 0  之號碼區塊中,以抽籤方式由 0  至 6
      (不含 4)數字中決定 D  碼字頭號碼區塊。
(二)C 碼或 D  碼為 4  之網路編碼區塊於其他號碼區塊核罄後,得核
      配使用。
(三)經營者依相關規定繳回之網路編碼,於再次申請時將優先核配。
(四)核配予經營者之網路編碼不足十個單位時,該組 D  碼尚未核配部
      分,將保留三年供該經營者再次申請時核配之。
    測試碼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期限至獲配網路編碼之日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