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1:48
法規名稱:
廢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六、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或再次獲配網路編碼滿一年後,應於每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分別提報上年度網路編碼使用統計表(如範例)及未來三 年成長需求預估等資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