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0:27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七、核配之網路編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收回一部或全部:
(一)網路編碼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定收回事由。
(三)本會公告收回。
    網路編碼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內,以一組 DE 碼為單位,繳回未使用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未達萬
    門部分不予採計)。但上述期間內,若其網路編碼使用率已達百分之
    五十時,應檢附網路編碼使用現況(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料及使用
    統計表)報請本會核准免予繳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