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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10 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
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
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
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