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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13 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
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
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
三、原登記執照。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