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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
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格式如附件一)。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始得營業。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