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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
    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三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二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甲級通信技術(電信線
      路)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
      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
      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