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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7 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二)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
      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
      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