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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六、電信事業應於申請在大陸地區投資電信業務前或接受大陸地區電信事
    業資金投資前,將其資通安全管理之實施作業範圍報經本會核准後,
    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請驗
    證,並取得符合 ISO/IEC 27001  標準及本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
    電信事業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二
    條之一,建置兩岸直接海纜通信網路者,應於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
    前,向本會認可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驗證機構,就核准之作業範圍申
    請驗證,並取得符合ISO/IEC 27001標準及本手冊之ISO/IEC 27011增
    項稽核表驗證合格證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