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9/29 21:59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原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二、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俗、內容分級或其他違法情節之節
    目或廣告內容處理,先提請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處理建議後,再提請
    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