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6:5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三、行政處分當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依本會補正通知(含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所示,以書面資料、電磁紀錄資料儲存媒體或其他指定方式
    提出補正資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