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8:3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四、本會承辦主管業務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得以公文、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為之。補正通知,應記載補正期間,並告知申請人以書面資料
    、電磁紀錄儲存媒體或其他本會指定方式,提出補正。
    依本要點規定通知補正之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其於本國無代理人者,其
    補正期限得酌情給予適當期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