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9:10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審驗原則以申請人初期報驗之前 5
  0 臺基地臺採全數檢驗,後續報驗則依附錄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無線電
  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以下簡稱抽樣基準)第 4.3  點之抽樣作業規定
  ,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