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0:25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行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七、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對象,其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優等(九十一分以上):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二萬元或小
      功一次。
(二)甲等(八十一分至九十分):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一萬五
      千元或嘉獎二次。
(三)乙等(七十一分至八十分):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一萬元
      或嘉獎一次。
    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前項獎勵方式以核發獎金為主,如因特殊事由致無法發放獎金,則採
    行政獎勵,計畫研究人員超過一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主要研究人
    員,並按上述標準予以敘獎,協助人員(最多以二人為限)則按次一
    級獎勵,最低敘獎額度不低於嘉獎一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