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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十一、除具一定規模之廣播事業(於臺灣北中南區均設有分臺或轉播站者
      )外,受評鑑之廣播事業經本會審查無明顯、重大之營運異常或缺
      失,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同意,逕以優良
      等級之審查結果,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受評鑑期間無本會懲處紀錄。
  (二)前次評鑑結果合格,且改善事項均已改善完成。
      廣播事業如兩次評鑑均為優良者,於下次申請換發執照時,得不經
      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