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9:20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二、健全產業秩序:
(一)變更頻道是否有益於效能競爭。
(二)變更頻道是否有利產業健全發展。
(三)新頻道未能客觀證明優於被取代之原頻道時,是否考量暫置後段頻
      道播送。
(四)變更頻道是否有新增之頻道未取得本會頻道執照或許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