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3:43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二、系統經營者編製之標準程式附表,應經會計師複核,並出具複核報告
    ,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隨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送
    本局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