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0:41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十、船舶電臺之安全通信以遇險頻率發送者,應將發射機調諧至所規定之
    發射類別與頻率,並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船舶電臺之安全呼叫程序:
(二)船舶電臺於發送安全呼叫後,應依下列順序隨即發送安全通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