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7:46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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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電臺於發送遇險呼叫後,應依下列順序隨即發送遇險通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