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20:24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3.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3.1 混附發射(Spurious emission) :指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
    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
    、寄生發射、相互調變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頻帶外之發射不包括
    在內。
3.2 頻帶外發射(Out-of-band emission):指除混附發射外,因調變過
    程而產生在必需頻帶外之一個或數個頻率之發射。
3.3 不必要發射(Unwanted emissions):指包含混附發射及頻帶外發射
    。
3.4 頻率容許差度:指配頻率與發射頻譜中心頻率間,或參考頻率與發射
    之特性頻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以百萬分之幾(ppm) 或赫(Hz)表
    示之。
3.5 峰值波封功率(Peak Envelope Power,PEP):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
    條件下,在其調變波封尖峰上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
    之平均射頻功率。
3.6 輸出功率: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輸出功率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
    得之 PEP,其單位以瓦特(W) 表示。
3.7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EIRP): 指供至天線之功率與給定方向上相對於全向天線的增益(絕
    對或全向增益)的乘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