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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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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宅內配線系統之設計及施作 
10.1  宅內配線設計原則 
10.1.1  宅內配線之線纜種類 
        參照 8.3.1  宅內配線之規定。 
10.1.2  宅內配線設計 
     (1)電信配管內除佈放電信線路外,不得供其他線路共用。
     (2)大型建築物如於各樓層水平方向佈設線纜時,應每隔 30~50
          公分設置固定線架。
     (3)對絞型數據電纜佈放於電磁干擾強之場所附近,例如:機場、
          發電廠、變電所、廣播發射臺等場所,得使用 SCTP 電纜或以
          金屬管遮蔽之 UTP  電纜,以防干擾。
     (4)寬頻數據使用之對絞型數據電纜,宅內線纜(不含兩端跳接線
          )最大配線長度按 4.4.3(1)(b)規定,兩端之跳接線或設
          備線的總長度不可超過 10 公尺。即兩端設備之間配線總長度
          不可超過 100  公尺。
     (5)不論是對絞型數據電纜或是光纜,宅內配線不得有接續點或 T
          接的情形,但集中轉接點不在此限。
     (6)宅內配線應於線纜兩端及兩端之接續裝置詳加標示識別號碼,
          以利裝修識別。
10.2  宅內配管設計原則 
10.2.1  宅內配管原則上採用星狀配管設計。 
10.2.2  宅內配管種類 
     (1)宅內配管採用 20 毫米以上配管,CD/PF 管則採用 22 毫米以
          上之配管。
     (2)商業、辦公大樓及綜合性大樓等建築物得採用地板管槽、線槽
          、高架地板或天花板式等方式。
10.2.3  宅內配管內佈放一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53% ;二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31%;
        三條以上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40%。 
10.2.4  宅內配管設計 
     (1)電信配管與低壓電力線應相隔 15 公分以上,與高壓線應相隔
          50  公分以上。但低壓電力線或電信線纜具接地遮蔽效果者、
          或收容於接地金屬管內或宅內配線箱者及出線匣處,不在此限
          。
     (2)電信配管與瓦斯管、暖氣管之間隔應在 30 公分以上。
     (3)建築物需設置其他用戶內部自用通信設備(如 PBX、LAN、…
          等)者,其所需之管箱容量應另計之。
     (4)公用電話之出線匣或電信用插座等,應設置專用電信配管銜接
          至總配線箱、主配線箱(室)、拖線箱或位於公共空間之支配
          線箱。
     (5)每一電信配管長度依圓形管及扁平管,分別不得超過 25 公尺
          及 35 公尺,超過此長度者,應加設拖線箱銜接配管。
     (6)電信預留配管內應預穿尼龍引導線,並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
10.3  宅內管線施作 
10.3.1  一般事項 
     (1)施作時應注意公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2)配線管道之彎曲,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管外徑六倍以上,彎
          曲角度不得大於 90 度,如圖 10-1 ,且彎曲點不得超過二處
          。(3)多管並行佈設時,應使各管平行,不得扭絞變形。
     (4)管與管間之接續應牢固,其內部應平滑,不得變形。
     (5)使用線槽收容時,應於各樓管道間每一槽標示其用途,如經營
          者線纜、內線等。
     (6)線纜佈經拖線箱之處理,於線纜佈經拖線箱時,得先由線纜引
          入端將線纜全部餘長拉出後,再將拖引線穿入下一管段之入口
          端,引導剩餘之線纜進入管道,以避免線纜前進時,承受管路
          急遽轉彎之壓力,並減輕摩擦力。
10.3.2  對絞型數據電纜配線施作 
     (1)對絞型數據電纜佈放後須目視檢查,電纜外被不可變形,電纜
          承受之應力,如懸垂造成之張力,或過分緊束之電纜束,應儘
          量減少。電纜緊束帶以緊束後可輕易繞著電纜束轉動為原則,
          不可緊束造成電纜外被凹陷變形。
     (2)佈放後,四對 UTP  對絞型數據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
          該電纜直徑的四倍,四對 SCTP 對絞型數據電纜的最小彎曲半
          徑不可小於該電纜直徑的八倍。
     (3)佈放時,對 UTP  對絞型數據電纜承受的最大拉力為 110  牛
          頓,四對 SCTP 對絞型數據電纜須按照其製造商的拉力規定。
     (4)電纜以接續裝置終端時,應使用與電纜相同或更高等級的接續
          裝置。
     (5)配線系統使用多種不同等級零組件時,則以零組件等級最低者
          為該配線系統的等級。
     (6)對絞型數據電纜終端,所採用之接續裝置種類包括端子板、資
          訊插座,其壓接步驟請參照 9.3  或按照接續裝置製造商的指
          示,僅剝除必要長度的外被,以維持電纜形狀不變。心線應儘
          量維持絞合狀態至終端接點,對絞型數據電纜壓接完成後,沒
          有對絞的心線部分長度不得超過 13 毫米。
     (7)用做跳接線的跳線其等級應與其所連接的電纜等級相同或更高
          。
     (8)SCTP  對絞型數據電纜終端時,其接地線須按照接續裝置製造
          商的指示與接續裝置連接。終端用的接續裝置須與接地系統銜
          接。
10.3.3  光纜配線施作 
10.3.3.1  光纜配線施作注意事項: 
       (1)屋內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之規定,無建議值時,則
            佈放施作時不可小於光纜外徑的十五倍;使用時或在無拉力
            狀態時,則需保持在光纜外徑的十倍。
       (2)佈放光纜應預留兩端餘長約 1~2  公尺,作為未來接續使用
            ; 並應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以利日後施作及維護辨識。
10.3.3.2  光纜配線接續作業應注意事項: 
       (1)施作時,應先檢視光纜內光纖心線種類,單模、50/125μm
            多模、62.5/125μm 多模、或雷射優化 50/125μm  多模光
            纖不得混用。
       (2)因有酒精等易燃物品,故接續場所嚴禁煙火。
       (3)光纖切割面之好壞影響接續的效果甚大,故切割時宜小心謹
            慎,並應注意使切面平滑及垂直。
       (4)切斷之裸光纖應妥善處理,以防刺入皮膚內。
       (5)嚴禁使用去漬油、柴油清洗裸光纖。
10.3.3.3  光纖接續後之處理: 
       (1)將接好之光纖盤繞於收容盒,將接續點置於槽梳內。
       (2)依序將接好之光纖及接續點固定於收容盒。
       (3)將收容盒蓋上,不可壓到光纖。
       (4)依原設計方式固定收容盒。
10.3.4  防火措施: 
        各段線纜佈放完後,應於穿越各防火區劃處之線槽或套管口,填
        充防火材料,以阻隔火路,以防失火時火勢或濃煙沿線纜佈放路
        線漫延;防火材料規格,請參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