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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宅內配線系統之設計及施作
10.1 宅內配線設計原則
10.1.1 宅內配線之線纜種類
參照 8.3.1 宅內配線之規定。
10.1.2 宅內配線設計
(1)電信配管內除佈放電信線路外,不得供其他線路共用。
(2)大型建築物如於各樓層水平方向佈設線纜時,應每隔 30~50
公分設置固定線架。
(3)對絞型數據電纜佈放於電磁干擾強之場所附近,例如:機場、
發電廠、變電所、廣播發射臺等場所,得使用 SCTP 電纜或以
金屬管遮蔽之 UTP 電纜,以防干擾。
(4)寬頻數據使用之對絞型數據電纜,宅內線纜(不含兩端跳接線
)最大配線長度按 4.4.3(1)(b)規定,兩端之跳接線或設
備線的總長度不可超過 10 公尺。即兩端設備之間配線總長度
不可超過 100 公尺。
(5)不論是對絞型數據電纜或是光纜,宅內配線不得有接續點或 T
接的情形,但集中轉接點不在此限。
(6)宅內配線應於線纜兩端及兩端之接續裝置詳加標示識別號碼,
以利裝修識別。
10.2 宅內配管設計原則
10.2.1 宅內配管原則上採用星狀配管設計。
10.2.2 宅內配管種類
(1)宅內配管採用 20 毫米以上配管,CD/PF 管則採用 22 毫米以
上之配管。
(2)商業、辦公大樓及綜合性大樓等建築物得採用地板管槽、線槽
、高架地板或天花板式等方式。
10.2.3 宅內配管內佈放一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53% ;二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31%;
三條以上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40%。
10.2.4 宅內配管設計
(1)電信配管與低壓電力線應相隔 15 公分以上,與高壓線應相隔
50 公分以上。但低壓電力線或電信線纜具接地遮蔽效果者、
或收容於接地金屬管內或宅內配線箱者及出線匣處,不在此限
。
(2)電信配管與瓦斯管、暖氣管之間隔應在 30 公分以上。
(3)建築物需設置其他用戶內部自用通信設備(如 PBX、LAN、…
等)者,其所需之管箱容量應另計之。
(4)公用電話之出線匣或電信用插座等,應設置專用電信配管銜接
至總配線箱、主配線箱(室)、拖線箱或位於公共空間之支配
線箱。
(5)每一電信配管長度依圓形管及扁平管,分別不得超過 25 公尺
及 35 公尺,超過此長度者,應加設拖線箱銜接配管。
(6)電信預留配管內應預穿尼龍引導線,並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
10.3 宅內管線施作
10.3.1 一般事項
(1)施作時應注意公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2)配線管道之彎曲,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管外徑六倍以上,彎
曲角度不得大於 90 度,如圖 10-1 ,且彎曲點不得超過二處
。(3)多管並行佈設時,應使各管平行,不得扭絞變形。
(4)管與管間之接續應牢固,其內部應平滑,不得變形。
(5)使用線槽收容時,應於各樓管道間每一槽標示其用途,如經營
者線纜、內線等。
(6)線纜佈經拖線箱之處理,於線纜佈經拖線箱時,得先由線纜引
入端將線纜全部餘長拉出後,再將拖引線穿入下一管段之入口
端,引導剩餘之線纜進入管道,以避免線纜前進時,承受管路
急遽轉彎之壓力,並減輕摩擦力。
10.3.2 對絞型數據電纜配線施作
(1)對絞型數據電纜佈放後須目視檢查,電纜外被不可變形,電纜
承受之應力,如懸垂造成之張力,或過分緊束之電纜束,應儘
量減少。電纜緊束帶以緊束後可輕易繞著電纜束轉動為原則,
不可緊束造成電纜外被凹陷變形。
(2)佈放後,四對 UTP 對絞型數據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小於
該電纜直徑的四倍,四對 SCTP 對絞型數據電纜的最小彎曲半
徑不可小於該電纜直徑的八倍。
(3)佈放時,對 UTP 對絞型數據電纜承受的最大拉力為 110 牛
頓,四對 SCTP 對絞型數據電纜須按照其製造商的拉力規定。
(4)電纜以接續裝置終端時,應使用與電纜相同或更高等級的接續
裝置。
(5)配線系統使用多種不同等級零組件時,則以零組件等級最低者
為該配線系統的等級。
(6)對絞型數據電纜終端,所採用之接續裝置種類包括端子板、資
訊插座,其壓接步驟請參照 9.3 或按照接續裝置製造商的指
示,僅剝除必要長度的外被,以維持電纜形狀不變。心線應儘
量維持絞合狀態至終端接點,對絞型數據電纜壓接完成後,沒
有對絞的心線部分長度不得超過 13 毫米。
(7)用做跳接線的跳線其等級應與其所連接的電纜等級相同或更高
。
(8)SCTP 對絞型數據電纜終端時,其接地線須按照接續裝置製造
商的指示與接續裝置連接。終端用的接續裝置須與接地系統銜
接。
10.3.3 光纜配線施作
10.3.3.1 光纜配線施作注意事項:
(1)屋內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之規定,無建議值時,則
佈放施作時不可小於光纜外徑的十五倍;使用時或在無拉力
狀態時,則需保持在光纜外徑的十倍。
(2)佈放光纜應預留兩端餘長約 1~2 公尺,作為未來接續使用
; 並應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以利日後施作及維護辨識。
10.3.3.2 光纜配線接續作業應注意事項:
(1)施作時,應先檢視光纜內光纖心線種類,單模、50/125μm
多模、62.5/125μm 多模、或雷射優化 50/125μm 多模光
纖不得混用。
(2)因有酒精等易燃物品,故接續場所嚴禁煙火。
(3)光纖切割面之好壞影響接續的效果甚大,故切割時宜小心謹
慎,並應注意使切面平滑及垂直。
(4)切斷之裸光纖應妥善處理,以防刺入皮膚內。
(5)嚴禁使用去漬油、柴油清洗裸光纖。
10.3.3.3 光纖接續後之處理:
(1)將接好之光纖盤繞於收容盒,將接續點置於槽梳內。
(2)依序將接好之光纖及接續點固定於收容盒。
(3)將收容盒蓋上,不可壓到光纖。
(4)依原設計方式固定收容盒。
10.3.4 防火措施:
各段線纜佈放完後,應於穿越各防火區劃處之線槽或套管口,填
充防火材料,以阻隔火路,以防失火時火勢或濃煙沿線纜佈放路
線漫延;防火材料規格,請參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