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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配線箱
(1)配線箱依其功能分類,包括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支配
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等類型。
(2)建築物內各種配線箱供線纜之直接通過,或供線纜接續、成端之收
容。在箱內進行跳接之線纜均須成端,箱內必須配合線纜種類設置
種類正確之接續裝置供線纜成端用,如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
、電話插座組、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箱、光纜配線盒等,其規格
應符合本會所訂相關技術規範。
(3)接地端子板及其接地設備應裝設於箱內適當位置。
(4)應於配線箱適當位置,附貼相關線纜分配資料。
(5)配線箱內不得收容電信線纜及其設備以外之設備或線路。但宅內配
線箱空間足以收容電信線纜及其設備以外之其他設備或線路時,不
在此限。
(6)單戶透天式建築物,得直接自引進設施接至總配線箱兼宅內配線箱
。
12.1 總配線箱之設計
12.1.1 參照 4.2.1 所述,依規定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總配線箱
。
12.1.2 總配線箱之容量:
依引進電纜對數、經營者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與光纜心數及用
戶側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與光纜心數設計之。若需收容其他電
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1.3 總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與光纜心數:應依 6.3.1 表
6-5 之規格。若尚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另依實際需求,選
擇較大之尺寸。
12.1.4 總配線箱之材質、構造:應依 6.3.1.2 總配線箱材質之規定。
12.1.5 總配線箱裝設位置應依下列規定:
(1)裝設總配線箱時,其頂端不得高於地面 180 公分,其下緣不
得低於距地面 30 公分之位置,並避免設置於樓梯間臺階側壁
。
(2)總配線箱裝設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之公共場所或通
道。該位置並應具有充足、安全之工作空間及位於通風、照明
良好之處所。
(3)總配線箱不得設置於陽台、浴廁、空調機房、動力機房、廚房
、庫房、地下二層以下樓層等,以避免淋水、潮濕、高溫及受
其他堆積物品之影響。
12.1.6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電纜及屋內配線電纜時,應依照設計清
單記載之指定收容位置接入端子板,嗣後用戶裝機時,在此架(
箱)實施交接(跳接)。換言之,在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電
纜與屋內電纜心線端子間,以跳線接通,以提高引進電纜心線使
用率。
12.1.7 總配線箱應裝跳線環,作為整理及固定跳線之用。
12.2 集中總箱之設計
12.2.1 參照 4.2.1 所述,依規定收容數戶透天式建築物,應設置集中
總箱。
12.2.2 集中總箱之容量:依引進電纜對數、經營者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
數與光纜心數及用戶側端子板收容之端子對數與光纜心數設計之
。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2.3 集中總箱種類:一般採用 6.3.1 表 6-5 總配線箱型號。若需
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依實際需求,選擇較大之尺寸。
12.2.4 集中總箱之材質、構造:
除依 6.3.4.2 集中總箱材質之規定外,設於室外之箱體應以不
銹鋼材質製造,其箱門應具備防水導槽以利排水。
12.2.5 集中總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設於室內者,其裝設高度比照 12.1.5(1)辦理;設於室外且
有專門保護行人安全設施者,其下緣不得低於距設置處地面 4
5 公分之位置,如牆面或樑柱高度不足時,應另尋適當位置設
計之;若無專門保護行人安全設施者,其下緣不得低於距設置
處地面 150 公分之位置。
(2)不得妨礙交通或影響觀瞻。
(3)應設置於施工及維護人員易於進出之適當場所。
(4)裝設位置應遠離垃圾堆、易潮濕及有害物質之場所。
(5)應設置於不易遭受破壞或竊用之場所。
(6)設置於連棟式透天店舖或住宅之集中總箱,其位置應以公共走
廊之牆或柱(內側)為宜。
12.3 主配線箱之設計
12.3.1 參照 4.2.2 所述,依規定建築物內每樓層均應設置主配線箱。
12.3.2 主配線箱容量:應依建築物內每樓層配線需求對數與光纜心數設
計之。若需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容量需另計。
12.3.3 主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與光纜心數:應依 6.3.2 表
6-6 之規格。若尚收容其他電信配線設備,應另依實際需求,選
擇較大之尺寸,或依實際規劃設置主配線室。
12.3.4 電纜及光纜可分開或共用主配線箱,分開設置時須設置 28 毫米
以上之連通管。
12.3.5 主配線箱材質:應依 6.3.2.2 主配線箱材質之規定。
12.3.6 主配線箱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1)主配線箱材質、構造及裝設位置,應參照 12.1 總配線箱設計
與 6.3.2 主配線箱之規定設計,但箱體頂端不得高於地面 1
50 公分,其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30公分。
(2)主配線箱應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但裝設總配線箱之樓層,
如為單一垂直幹管路由時,得不設置主配線箱。
(3)三層以上之透天式獨戶建築,應於三樓以上之樓層增設置一只
主配線箱。但各樓層出線匣至主(總)配線箱之配管長度超過
25 公尺者,該樓層應設置主配線箱。
12.4 支配線箱之設計
12.4.1 參照 4.2.3 所述,依規定建築物內每樓層得視需要設置支配線
箱。
12.4.2 支配線箱應以至少配管一管(28 毫米以上)以上連接主(總)
配線箱,並銜接服務涵蓋區內之宅內配管系統,以便分配屋內線
。
12.4.3 支配線箱大小、材質、構造及裝設位置:應參照 12.3 主配線箱
之規定設計。
12.4.4 引進光纜至各區分所有權(或每戶)之支配線箱應依照 12.6 之
規定辦理。
12.5 拖線箱之設計
12.5.1 參照 4.2.3 所述,依實際規劃於適當位置可設置拖線箱。
12.5.2 建築物之引進管及建築物內各樓層之配管,其長度超過 25 公尺
,或其一次彎曲角度大於 90 度,或其彎曲點超過二處且其彎曲
角度之和超過 180 度時,應設置拖線箱以利線纜之佈放及接續
。
12.5.3 拖線箱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佈放用及接續用兩種:應依 6.3.3
之表 6-7 或表 6-8 規格。
12.5.4 拖線箱材質:應依 6.3.3.2 拖線箱材質之規定。
12.6 宅內配線箱之設計
12.6.1 住宅用建築物參照 4.2.4 所述,另外非住宅用建築物每層之水
平主幹配線至每一區分所有權(或每戶)之宅內區域,為配合日
後寬頻建設及整合網路需求,得設置宅內配線箱,作為每戶之主
要轉接介面,且可以作多元化之應用。
12.6.2 宅內配線箱得以一管 28 毫米或兩管 20 毫米供電信配線用及一
管 20 毫米供接地導線配管用,接通至集中總箱或該樓層主配線
箱,並銜接服務涵蓋用戶各出線匣之宅內配管系統。
12.6.3 宅內配線箱容量:應依實際需求設計之,用以收容水平主幹配線
與宅內配線連接之(1) 接續裝置如:資訊插座組、光終端,(
2) 用戶終端設備如:xDSL Modem、ONU/ONT ,以及(3) 用戶
自用資訊設備如:HUB 等。
12.6.4 宅內配線箱種類:依收容之電信配線設備實際所需之容量選用適
當之種類,請參考 6.3.2 表 6-6 之 B-33 以上規格設計。
12.6.5 宅內配線箱內須有 110 伏特電源裝置及電源插座,其箱門應具
備空氣對流功能之通風設計,以為散熱之用,如圖 12-1。
12.6.6 宅內配線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宅內配線箱之材質、構造,應依 6.3.6 宅內配線箱之規定,
以及參照 12.3 主配線箱之設計。
(2)宅內配線箱之設置,其下緣應離地面 30 公分以上,其位置應
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之廳、室內,該位置並應具有充足、安
全之工作空間及良好照明。
12.7 管與箱間接續施作注意事項
12.7.1 塑膠管接入配線箱內時,該插入端應加熱成喇叭狀。
12.7.2 CD/PF 管接入配線箱內時,應採用適當之接頭固定且不可以鬆動
。
12.7.3 鐵管與箱體接續時,在箱板內外須使用鋼質螺帽,將管與箱體固
接,箱內管端應裝設護圈。
12.7.4 各水平配管與垂直幹管均需以正切方向引接入箱體。
12.7.5 如引接之管外徑或截面積小於箱體預先留妥之口徑或開口時,應
使用襯板固定之。
12.7.6 幹配管接入拖線箱之位置,應使引入之電纜在箱內有較大之彎曲
半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