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微波電臺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 1 份,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 2.1 附表 1「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 2.2 附表 2「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設備報驗清單 」(以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 2.3 附表 3「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