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20:02

法規名稱: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2.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微波電臺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 1  
  份,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
2.1 附表 1「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
2.2 附表 2「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設備報驗清單
    」(以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
2.3 附表 3「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