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1:12

法規名稱: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7.增設接取電臺之處理方式
  申請人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如欲增設接取電臺,須向本會申請架設許可
  ;申請人於完成架設後須檢附自評報告書,經本會審核後,核發電臺執
  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