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0:06

法規名稱: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9.其他事項:
9.1 微波電臺測試前,申請人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
    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9.2 如遇有電波干擾等情事發生時,本會審驗人員得依區域多點分散式服
    務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型式認證內容,進行發射頻譜波罩測試
    ,測試結果與其他審驗項目合併納入合格判定,以作為判定合格或不
    合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