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20:25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5.測試規定
5.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發射功率、帶外輻射發射及頻率穩定性等檢驗
    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
    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之發射機檢測
    參考程序規定辦理。
5.2 本規範 4.2.2(2) 點所指之主波發射頻寬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 1.12(3)點發射頻寬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