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3:33

法規名稱: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2.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應先於技術上對其既有傳輸網路分
    割完竣,並對擬出租之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2.2 申請技術審驗時,應依第 4  點之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表及資料乙式
    兩份,送請本會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