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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交
  通部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電路
  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變更
  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規定
  辦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