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並由本會視需要依本 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