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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