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7:18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第 5 條
經營者應自獲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配用戶號碼次年起,每年五
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報書繳納前一年度黃金門號拍賣
及選號收入之百分之七十。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法轉分配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經第二類電信
事業提供用戶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黃金門號選號規則及前項規定
,繳納該黃金門號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併得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收取前
述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本標準施行前已核配予經營者,仍未提供用戶使用或於本標準施行後重新
提供用戶使用之黃金門號,亦適用本標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