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2:26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廣播電視法第七條、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七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
    事故,得指定傳播事業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以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
    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